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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

发布日期:2022-05-16 20:17 作者:admin   浏览次数:

  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。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好,两边一起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子当即挂牌出售,男方合作女方处理房子出售、签字、过户等手续。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,两边搬离房子。房子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%、张华20%分配。

  

  协议签定后,王芳积极寻找买主,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,但张华却总是一句“房子售价低于市场价,我不同意卖”,予以拒绝。房子迟迟不能转让,王芳除了要抚育两个孩子外,每月还要归还房贷,生活日益困难。与此同时,两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,过着离婚不离“家”的生活,争持不断,对立晋级。

  

  忍无可忍之下,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,要求法院切割房子。

  

  “我没有阻挠她出售房子,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子。”庭审中,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申述要求切割房子的行为,违反了两边离婚协议中关于“转让房子后分配转让款”的约好,王芳才是违约一方。张华表明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子,如果法院要拍卖,一切评价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。

  

  “我能够依照法院评价价将房子折价款补偿给张华。”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,王芳提出房子由法院托付评价,自己接手房子并将协议约好的房子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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