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女士和老公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,约好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一切,房产挂号在两人名下。婚后,赵先生欠下债务,房子被法院查封,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贰言之诉,要求免除对房子的查封。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,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、相恋,婚前,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。为防止今后呈现财产争议,两人签订了《婚前财产协议》,约好:不管房产证挂号在谁名下,房子一切权均归王女士一切,与赵先生无关。协议签署后,两边办理了结婚挂号。几年后,案涉房子挂号在两人名下。
不久,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,法院依法判定赵先生归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。判定生效后,小张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子。王女士得知房子被查封后,提出执行贰言,要求法院解封房子。贰言被驳回后,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贰言之诉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案涉房子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,但产权挂号在夫妻二人名下,而且没有改变挂号,该不动产挂号具有公示效力,因而,案涉房子的产权应归王女士、赵先生一起共有。此外,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《婚前财产协议》的情况下,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两边有效,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立效力,因而,不能以此协议扫除法院对案涉房子的查封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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