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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者权衡利弊理性谨慎地看待“赠送面积”

发布日期:2022-05-18 20:53 作者:admin   浏览次数:

  根本案情

  

  2018年,21岁的女子李某想买个“单身公寓”,所以来到岳阳楼区一小区,向某房子置业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。几天后,她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,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。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,自己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,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。

  

  所以,李某当场与某房子置业公司签订了产品房子买卖合同,并缴纳了房子首付款20.82万元,剩下购房款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典当借款,房子2019年5月1日交给。

  

  但是等到收房时李某才发现,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,所以回绝收房,回绝提交材料办理借款手续,也回绝交清剩下房款。

  

  某房子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,李某反诉对方,要求免除产品房买卖合同,返还首付款。

  

  法院判定

  

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,房子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子的改造,开发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给购房者,购房者因此能够增加房子实用面积,亦能在运用上有更好的布局,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。

  

  本案中能够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子与此具有因果关系,李某有理由信任交给的房子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共同的,李某根据案涉房子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子具有合理性,并建议交给的房子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,因开发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从而要求免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。

  

  最终法院判定免除双方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;某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.82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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